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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低价挤走盗版”的谬误/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1:20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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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低价挤走盗版”的谬误

王瑜


国家知识产权局某高级官员指出:“通过低价位打压盗版者的利润空间,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可能远远高于单纯依靠政府执法所形成的打击效果。”正版软件价格过高才造成盗版软件横行,这种论调官方到民间流传甚广,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观点的谬误。

如何区分正版与盗版
我们经常见到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教大家辨认正版与盗版,说一般盗版的包装比较粗糙,印刷字体模糊……当然这种方法确实能够在市场中判断出正版和盗版来,但是这些绝不是正版与盗版的本质区别。
正版、盗版并非法律上的术语,所以不好给予法律上准确的解释。正版、盗版中的“版”指的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我们可以这样去区分:合法享有版权的为正版,不合法享有版权的为盗版。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1、自行开发,2、购买版权,这里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获得版权许可,第二种是直接将版权买过来,这两种方式民间统称购买版权。一个软件是不是具有合法的版权,而这个消费者是无从进行判断的,按执法人员的指点不是判断的依据。

正版软件的价格构成
一、软件的直接成本
软件直接成本分为两部分:1、取得权利的费用(含自行开发和购买版权),2、制作成产品的费用。
1、取得权利的费用
A、自行开发(含委托开发)的费用
开发软件成本是巨大的,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作者本人曾经组织开发过一个很小考试软件,就拿这个软件举例。
当我们有可开发一个考试软件的想法后,马上着手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包括发问卷,走访潜在的消费者,所花费用1000元。落实了想法,聘请软件工程师将要实现的功能详细和工程师沟通讲解,确定软件的基本文档,再由工程师将各个模块切割分包给不同的人编写代码,支付开发费用5万元。请人制作考题,2万道模拟题,600多万字,稿费20万元,将每道考题一一人工加注各种参数,制作成数据库,支付10万元报酬。软件开发过程遇到技术难题,再请人会诊,软件开发完成花费七个月的时间,由于开发时间过长,错过了市场机会,已经基本没有销售价值了。因为不是公司开发,其中节省了很多的办公费用,全部的测试工作都是自己亲自动手,也节省了一些费用。即便是这样,一个小小的软件,其直接开发成本超过35万元。
软件当然也可以委托别人开发,这样省的是精力,费用可能比自行开发的要高。
B、购买版权
购买版权一是将别人开发的软件版权买断,这个价格一般来讲应该高于开发的成本,开发人才愿意将版权出售。还有一种就是获得许可,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生产销售该软件,国内有些电脑安装的是获得微软版权许可的软件。获得许可的价格一般为销售价格的10%左右,由于有时间限制,有销售区域限制,这个价格将占成本的很大的比例。
2、制作成产品的费用
我们拿大家非常熟悉的产品来分析将更为直观,北京江民新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江民杀毒软件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我们就拿KV2005来做为说明的例子,这个产品比32开本的书大一些,我们将它分割成外包装和光盘,外包装包括纸套,塑料盒,纸套是比较好的纸,加上印刷,价格应该在两毛以下,塑料盒在中关村单买是八毛一个,这样这个产品的外包装价格应该不超过一元。制作光盘要先制作母盘,母盘的制作价格一般700元左右,压一张盘价格一般为1元,一张光盘的制作成本大概是1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一个KV产品的制作成本是两元。其他软件的制作成本大概也差不多,制作成本相对于巨额的开发成本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二、软件的间接成本
1、销售费用。软件开发出来只有销售出去才能体现利益,主要包括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报酬,这种销售费用是巨大的,往往比开发成本还要高。
2、销售折扣,软件销售主要靠渠道,靠代理商,代理商销售代理的动力来自销售利润,一般软件销售折扣市场行价是四折。
还拿本人亲自参与开发的软件来说明,即便是一个小小的考试软件其直接开发成本将超过35万元,加上销售费用成本将达到50多万。这个产品的市场价格为400元/个,打四折后每个160元,至少要销售3000个才能收回成本,因为销售对象有限,市场预期是5000个。因为错过市场最佳销售期,根本没有达到市场的预期销售量,软件代理商分散全国各地,很多代理商没有回款。开发这个软件,我们差一点宣布开发失败而全功尽弃,即使开发出来,最后是亏损严重。

盗版软件的价格构成
开发软件要付出巨大的开发成本,面临开发失败风险,面临市场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外人看不见,由开发者自行承担,开发失败者成为烈士,被市场忘却。少数成功者,他们把产品做出来,把市场做出来,产品开始畅销,他们成为盗版者的猎物。
盗版软件是没有权利成本的,没有开发成本,他们直接将别人的正版软件复制;他们盗的畅销软件,所以他们不需要打广告,没有广告费用;他们采取是直销模式,直接销售给用户,几乎没有销售成本。他们的成本只有制作的费用。盗版软件的制作非常的粗糙,包装非常的简单,光盘的质量也很差,总的制作成本一般在一元以下。
可见其所有的成本比正版软件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还要低得多。现实中盗版软件的成本还更低,如果一张盗版盘上放许多的盗版软件,那么每个软件的分摊的成本可能只有几分钱。

盗版软件制作成本只有一块钱,而一般要卖十块钱一个,利润率是1000%。最近的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贩卖海洛因的利润率是400%,显然盗版软件的利润率更高。如此高的利润率当然有人铤而走险。 

以巨额的开发成本去对应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我们的正版软件可以将价格降到多少才能走挤盗版?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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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证机沟姆瘛⒐低ā⒅っ鳌⒓喽阶饔茫俳缁嶂饕迨谐【玫慕】捣⒄梗;す依婧凸瘛⒎ㄈ思捌渌橹暮戏ㄈㄒ妫し篮图跎倬婪祝莨矣泄胤伞⒎ü妫岷媳臼∈导剩贫ū竟娑ā?
第二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第三条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依照事实和法律、法规,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员直接办理。
公证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证。
公证员资格的取得,除特邀公证员外,必须经过考核、考试。资格条件和考试办法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辅助人员。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第八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终止;
(二)委托、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和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和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
(五)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等竞争行为;
(六)收养关系和成立与解除、认领亲子;
(七)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九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出生、生存、学历、经历、身份、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三)继承权的确认;
(四)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
(五)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与清算;
(六)债务的履行状况;
(七)不可抗力事件;
(八)保险财产的估价与保险损失的确定;
(九)文书、证件的制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的属实;
(十)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十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和分期付款协议;
(五)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六)企业的拍卖、兼并;
(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八)涉外收养和发往境外使用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未进行公证,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真实、合法;
(二)债权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四)给付的标的物及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明确。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为两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价款、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具体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二)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债务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义务。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后,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的价款、物品或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构可以公开变卖,保存价金。
因提存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其效力,并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赠扶养,遗嘱的设立、变更、撤销,收养的设立与解除,认领亲子以及其他应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对于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该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三)该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第十九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在公证申请受理后出证前,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说明理由,申请公证员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澄清。
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档案、材料、资产等情况,并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对专业性事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制成公证书,并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需调查核实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对于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六个月。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投诉。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发现作成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
当事人对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投诉。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出具错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向受损害方赔偿本事项所收公证费一至三倍的款项。
公证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因过失出具错证的,由管理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取消公证员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相互协商,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影响当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 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摘要)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了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的分工问题。经过讨论决定如下:
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的管理问题。
在“文化大革命”前,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分管的。“文化大革命”中人事部门撤销后,全部工资福利工作均由劳动部门管理。鉴于目前各级人事部门已经恢复建立,会议决定,今后仍参照过去的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
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的工资福利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有关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共同性问题,由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协商解决。



1981年5月14日